锦州市教育局文件 锦教办[2008]24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文教局、各中等职业学校:
国家在中等职业学校设立国家助学金,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中等职业教育的关心和爱护,是促进教育公平,构建和谐社会,帮助广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一项重要举措。
在前一段国家助学金发放中,各学校领导非常重视此项工作,严格按照《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工作程序进行操作,制定了本校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设立了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助学工作。从全市看国家助学金发放工作进展顺利。但是,在国家助学金发放工作中还是出现了一些问题,为杜绝此事在今后不在发生,市教育局决定在中等职业学校开展一次国家助学金发放工作自查活动。
一、学校校长是国家助学金发放的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这次自查工作。组织相关人员严格按照《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逐项进行自查。内容包括:
1、学校是否严格按照发放程序组织发放,是否严格按照程序评选,是否将助学金名额全部向全校师生公示。
2、学校是否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材料和工作情况建立专门档案。
3、学校是否按照市财政局、市教育局下达的指标数,将银行卡全部发到学生手中。银行卡没有发到学生手中的原因是什么。
4、学校是否存在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行为。
5、学校是否存在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的行为。
二、如果学校存在上述情况,应就问题原因写出书面报告,并将国家助学金如数退回市财政局。
三、学校要加强对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随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如有违规行为,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3月1日开学后,市教育局将就全市助学金发放情况作专项检查。
各学校对开展国家助学金自查工作要形成书面报告,于2008年3月15日前报市教育局职成处。
锦 州 市 教 育 局
二00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