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教育局文件 锦教办(2008)51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文教局、社管局)、市内中学、市装管中心、市直招生办:
根据教育部及省教育厅关于积极推进初中学业考试与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精神,经市教育局研究,现将锦州市普通高中招生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1、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是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建立学生发展性评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重大举措。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要有利于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建立学生发展性评价体系;有利于巩固和发展“普九”成果,促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有利于实现教育公平与公正,关注弱势群体,构建和谐社会;有利于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推进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实现普通高中教育内涵发展;有利于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加强德育工作,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2、普通高中招生录取要坚持综合素质评定与毕业考试成绩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全优学生保送、统一招生择优录取、指标到校择优录取、择校生择优录取、特长生择优录取的多元化招生录取办法,实行招办录取与高中录取相结合,教育行政部门及招办监督录取程序。
3、锦州中学公费招生计划,录取保送生后的招生人数中,1O%全市统一招生,90%指标到校招生;其他高中公费招生计划100%指标到校招生。
二、填报志愿
1、填报志愿在发布成绩后的三天内进行。
2、报考普通高中填报志愿学校序号必须大写;是否服从分配一栏如不填写,视为不服从分配。一经正式办理完填报志愿手续后,任何人不得更改志愿。更改者,依招生纪律,取消普通高中统招公费生录取资格。
3、普通高中统招公费生,锦州中学分全市统一录取和指标到校录取,其它学校报指标到校录取。每名考生分别均填报一所高中。
4、普通高中择校生,每名考生只填报一所高中。
三、建立考生档案
1、初中学业考试报名表;
2、初中生发展性评价手册;
3、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定报告单;
4、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成绩单;
5、初中毕业生考查成绩单;
四、优惠政策
1、省“三好”学生(优秀团员)和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加5分。
2、烈士子女、援藏干部子女(援藏期间)、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港、澳、台胞子女加10分。
3、残废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中招生时降10分录取。
4、现役军人子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5、外县(市)区招生时,居住在少数民族乡镇的少数民族考生加5分。
6、驻锦部队现役军人及高校博士生子女按市委《关于驻锦部队现役军人及高校博士生子女入学优待政策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执行。
五、录取的程序与方法
锦州中学分五个批次录取,依次为录取择优推荐保送学生、录取公费统一招生学生、录取公费指标到校学生、录取择校学生、录取特长学生;其他高中不招收保送学生,分后三个批次录取。学生综合素质评定必须合格,不合格者普通高中不予录取。
1、锦州中学招收推荐保送学生的录取办法另行通知。
2、锦州中学统招公费生计划中统一招生录取的办法。
①高中统招公费生计划,根据学生志愿,综合评定等级,学业考试和考查分数与等级,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②统一招生录取没完成人数的高中,剩余名额纳入指标到校录取。
③被统一录取的学生不再享有指标到校的权利。
3、锦州中学及其它高中统招公费生计划中指标到校招生录取的办法。
①高中统招公费生计划,依据各初中报考人数分配给各初中,作为基础指标人数。
②以各初中为单位,按照学生填报志愿,依据指标到校的总人数,综合评定等级,学业考试和考查分数与等级,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③指标到校录取的考生,成绩要超过全市总平均分10分,否则不予录取。如录取不满,从全市初中未被录取的考生中择优录取。
④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的转入学生、往届考生,不享有指标到校录取的权利。
4、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录取办法。
①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按志愿,综合素质评定合格,按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②各普通高中录取择校生不准招收统招已录取的考生。
③各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要严格遵守“三限”纪律,即: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
5、特长生报名与录取办法。
属省体育网点校的公办普通高中,可按学校招生计划的2%招收特长生。
①特长生综合素质评定、各学科成绩必须单科及格。
②特长生持综合素质评定与学业考试成绩到报考的高中报名。
③体育单项考试由学校组织。
④依据体育单项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⑤录取名单在高中公示一周,无疑义后,学校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批准正式录取。
6、考生成绩并列录取办法。
①考生成绩并列时,依据综合素质评定等级录取。
②综合评定等级并列时,依据语文、数学、外语总成绩录取。
③语文、数学、外语成绩并列时,依据外语听力成绩录取。
④外语听力并列时,依据语文、数学总成绩录取。
⑤语文、数学成绩并列时,依据语文成绩录取。
7、未能被各高中录取的考生档案退回招生办。
8、招生办录取后,将录取名单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同时送各初中和高中,并将录取的考生档案送交各高中,由高中发放录取通知书;各高中录取择校生名单,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和市直招生办。所有被录取考生公示一周后,经市直招生办批准,学校发放录取通知书。
9、被录取考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生发展性评价手册到被录取学校报到。
六、关于招生纪律和办理学籍的规定
1、各高中录取择校生时,一律不许招收统招公费生计划内已被高中录取的考生;各高中一律不许招收其他学校已录取的择校生。
2、各县(市)示范性(重点)高中要招收宏志班学生100人。
3、各高中不准跨县(市)区招生。根据省教育厅辽教函[2007]344号文件,已废止渤海大学附属高中高师预备班招生计划,渤海大学附属高中停止招收外县班学生。
4、各高中不得到初中组织生源,引导学生填报志愿;更不得对初中校长及班主任进行招生贿赂。
5、各高中招收本校教师子女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方可招生。
6、各高中必须贯彻“三限”的招生规定进行招生。
7、各民办高中要本着“四独立”的原则办学,在招生前要实事求是地宣传学校,并在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进行招生工作。如发现宣传与事实不符,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将随时进行整顿或停止该校当年招生,限期整改。民办高中学费必须按物价部门审批标准按年度收取,不得跨年度收取费用。
8、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将根据招办提供的录取名单、各高中录取名单,分统招公费生、择校生两类办理学籍;并报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编排学号。
9、凡违反招生规定,学校录取的考生,不办理学籍,不编排电子学籍号,不发放普通高中毕业证书,责任由招生学校和本人负责。
七、组织保障
1、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工作的领导,并与纪检监查部门加强招生录取工作过程的检查、监督,负责处理投诉工作,及时查处走后门、营私舞弊的案例。
2、市直招生办负责组织报名、考试和招生录取等管理工作,监督各高中招生录取工作全过程,负责处理投诉工作。
3、各高中要成立学校招生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择校生招生录取工作。
4、要公开招生录取过程,规范招生录取程序,遵守招生录取纪律,杜绝营私舞弊、走后门的现象。
八、其他具体事宜由市直招生办负责安排,组织实施。
二00八年四月十五日 |